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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法院裁定网络赌博属于1953年《普通赌博场所法》下的犯罪行为

马来西亚上诉法院裁定,网络赌博属于1953年《普通赌博场所法》下的犯罪行为,认定用于网络投注的场所即使没有实体赌博机,也构成普通赌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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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上诉法院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于2023年10月17日裁定,网络赌博属于1953年《普通赌博场所法》下的犯罪行为,驳回了两名已定罪上诉人的上诉1。该合议庭由Vazeer Alam Mydin Meera法官领导,与Ahmad Zaidi Ibrahim法官和S.M. Komathy Suppiah法官共同审理1。该裁决于2023年10月19日被报道1。

法院驳回了前赌博场所经营者Roseaini Johor(49岁)和退休警察Rashid Mahmud(62岁)提出的法律问题:在没有实体设备的情况下经营网络电脑赌博场所,是否属于该法第2(d)条对普通赌博场所的定义范围1。Vazeer法官表示,法院同意马六甲高等法院的认定,即法律并不要求赌博机必须实际存在于场所内1。

“总之,没有任何实体设备的网络电脑赌博场所,属于1953年《普通赌博场所法》第2(d)条对‘普通赌博场所’的定义范围。”
副检察官Nahra Dollah,来源1

该案可追溯至2017年12月11日,当时Roseaini被认定在马六甲Jalan Syed Abdul Aziz的一处房屋内,使用两台主机电脑和26台笔记本电脑经营网络赌博网点,违反该法第4B(a)条1。Rashid被认定于同一日期和地点使用笔记本电脑进行网络赌博,违反第6(1)条1。刑罚经过各级法院的演变如下1:

阶段Roseaini JohorRashid Mahmud
马六甲地方法院,2020年监禁五个月,罚款RM10,000监禁一个月,罚款RM3,000
马六甲高等法院维持五个月监禁,罚款减至RM5,000撤销一个月监禁,罚款增至RM5,000
上诉法院,2023年10月上诉驳回;刑期减少四天至四个月三周上诉驳回

两名上诉人均已缴纳RM5,000罚款1。针对Roseaini发出了拘押令1。上诉法院还驳回了要求撤销定罪和刑罚的上诉1。

对玩家意味着什么

该裁决确认,在马来西亚,用于网络赌博的场所可被视为1953年《普通赌博场所法》第2(d)条下的普通赌博场所,即使现场没有实体赌博机1。法院认定,法律并不要求设备必须实际存在于场所内1。控方主张,电脑和笔记本电脑属于赌博机,随着技术发展,第289号法令适用于更先进的设备1。辩方曾主张,只有当《赌博法》第二附表所列的轮盘、球和投注板等物品存在时,网络赌博才构成违法1。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1。该裁决涉及的是场所和设备的定义,而非个人玩家使用自己的设备投注的法律地位,报道未涉及这一点1。

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上诉法院驳回了双方的上诉,并对Roseaini发出拘押令,其刑期减少四天至四个月三周1。两笔罚款均已缴纳1。报道未提及进一步措施1。

如需了解该地区更广泛的法律概况,请参阅亚洲赌博法律:12个司法管辖区的合法情况和亚洲网络赌博:12个司法管辖区玩家的法律。该裁决取决于司法管辖区如何定义普通赌博场所及亚洲法律下什么构成赌博,并与其他亚洲对离岸网络赌博中心的打击行动并列。

来源1 个来源
  1. Court rules online gambling an offence under Common Gaming Houses Act 1953 | The Malaysian Insight, themalaysianinsight.com